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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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法律与公司制度生成的关系看,公司制度是人们行动的成就,而非法律的逻辑展开。虽然现代公司的许多特点都要归功于正式法律的确认,尤其是把其成员的责任限制在他们股份的名义价值范围内的属性。即使如此,公司制度也只是法律的发现,而非法律的创造。西方的法律实践说明:公司制度发端于公司立法出现之前,法律在公司制度生成过程中的角色始终是消极被动的,法律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对人们行动结果的不同态度,是承认团体的独立人格,推动人们加以利用,还是对团体人格持保留态度,限制团体的发展。特许设立时代,法律还出现了负面的作用。只是到了准则主义时代,法律才找到了自己的准确位置,对公司制度的生成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无论如何法律的作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公司制度的发展,而无法最终决定公司制度的命运。公司制度在西方社会得以顽强生存的道路,是商人们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发行动踏出来的。公司制度完全应归功于私人主体的自发性营利行为,我们只能诉诸于团体自治,破解公司制度的生成和发展之谜。当今社会,法律推动公司制度创新的正当方式,不在于设定一种自认为优越的模式,逼迫公司向其靠拢,而在于提供一个框架,保护公司当事各方的利益,对于其逐利行为予以鼓励,并有效平衡当事方的利益冲突,使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发展中得到均衡地实现。
第三,就公司法的发展变化看,尽管公司立法的目的,始终保持如一,即维护和促进工商业发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却经历了沧桑巨变。自公司脱离自由设立时代,人格依法律而存在之后,因应不同的时代主题,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经历了由特许设立到准则设立的巨大转变,公司法的内容、理念和价值取向完成了由管制主义到自由主义的历史性跨越。特许设立的历史功绩自然不应完全否定,但当工商业的利益已为人们充分感知,人们从事工商业的热情已普遍燃起时,特许对工商业的发展就成为画蛇添足,而且此时特许制固有的分割性、专横性和腐败性等"公司病"也有了完全发作、暴露无遗的土壤。英美公司法制的历史说明,特许制固有的问题无法通过特许制本身来解决,只有顺应时势,敞开公司设立的通路、赋予公司充分的自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正是秉承自由主义传统的公司法,才铸就了美国经济今日的辉煌。因此,在人们对经济利益充满渴望、对经济自由满怀向往的时代,公司法只有以开放的姿态容纳公司当事各方自己选择的发展之路,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实现促进工商业发展的目的。
完成了对公司制度发生史的考察,我们有理由坚定地说,公司制度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其生成和演进体现为人类对经济生活需要的适应性反应,是公司自治——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理性设计的产物;是一种进化的成就,而非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公司制度这一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确实要比任何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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