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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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公司法的主题是确保公司这一工具能得到充分利用,不受政府此种利用的限制措施的束缚。具体表现在,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扩大私人权力的灵活性,使得公司以最能反映企业家要求的条件设立。相应地,政府对这种权力的管理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尽管对法律的这种取向的原因有多种理解,但法律的目标就是为企业家利用公司提供便利却毋庸置疑。从对公司的管制角度看,这一时期的美国各州公司法展开了"向底线竞争"(raceforthebottom),竞相放宽对公司的管制。最为突出的是,1930年前后特拉华州和新泽西州为吸引公司到本州注册而展开·93·的竞争。法律为公司的设立设定了越来越开放的条件,显示出一种赞许的态度。 [17](P63-66)制定法虽规定了标准的公司结构,但又允许起草人通过公司章程和细则做出其他选择。实际上,这些法律授权企业家作出任何对他们最有利、最适合的安排,公司获得了充分的自治。在认可企业可以创造性地依他们的选择安排公司的结构时,法律实际上把对公司成立的管理权交给了公司当事方,即由公司发起人、企业家和经理人员来控制。发起人被赋予了自由地按自己的愿望签订公司契约的权利。管理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更改经营的事务,改变有关收益和财产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复杂的。一方面依靠法律给予的扶持,公司成为商业和工业中的主要因素,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公司法呈现为放任性,远不是纯粹的许可。由于主体之间力量的悬殊,公司的自由就可能意味着让投资者、工人和社会本身面临受压制的危险:第一,取消对公司规模的限制,导致了拥有巨大权力的巨型公司出现;第二,控股公司的迅速增长,提出了少数股东保护的难题;第三,仅拥有名义资本的公司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假公司人格逃避民事责任的现象不断增加。尽管如此,公司法的推定依然是:滥用权力的现象,既能通过市场的竞争得到制止,又可能通过那些把自己的资本投入风险的投资者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得到制止,不干涉政策仍然是公司法的基调。但美国法律也远非无动于衷,公司法的努力方向是: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更新公司自治的要素,改善公司自治的条件:第一,通过"利益相关者条款",在公司内部塑造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第二,强化少数股东的权利和控制股东的义务,使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公司实行更有效地控制。立法机关和法院力求促使股东了解公司的信息,制定法则发展了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力,作出了保护股东投票权的努力。法院也力图使管理部门对股东承担忠诚和注意义务;第三,发展"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原则,在特定场合否认公司人格,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美国自由化的公司制度下,公司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参与公司的当事方掌握着公司的命运。公司自治有效地调动私人主体的创造性,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对现代公司制度创新贡献最大的国家。美国也凭借能适应经济不断发展需要的公司制度,在资本主义世界迅速崛起,并成功地占据了世界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的主导地位。美国公司的成功实践再一次向人们展示了公司自治的巨大能量和魅力。
进入21世纪,公司自治已然成为世界性潮流。2001年,本世纪的第一年,东亚地区的公司法制有两个备受瞩目的事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各自的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日本在2001年6月、11月、12月进行了三次修改,达到了空前的规模;我国台湾公司法也在2001年底经历了最大幅度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分别进行的公司法修订不谋而合的尊奉了相同的理念:扩大公司自治。如日本放宽了对公司股份制度(资本制度)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决定分配法定准备金的权利,并允许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自由回购自己的股份;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取了松绑法规促进公司性质革新的一系列措施,较为典型的是取消了对董事、监察人持有资格股的要求。我国台湾学者对此的评论是:2001年公司法修订主要在于使公司享有较宽广的自治空间,故于立法政策上,应松绑公司法之强行性规定。修正大幅度变更台湾公司法传统结构,修法后有利于公司自治,利于公司弹性及其经营效率。
五、几点结论
第一,就制度的供给而言,在公司制度的发生、发展历史进程中,私人不仅是主动发起者,也是主要供给者,其自发行为始终居于主导和主动的地位。因此,公司制度生成的路径是公司自治。对此,Gower教授指出:今天公司的初始制度绝对由发起人决定。…当法人化只能通过特别法令或特许状取得时,发起人只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请求,而由立法机关或国王决定他们实际获得什么。理论上,就法定公司和特许公司而言情况依然如此,但实践中,主动权已经移至发起人,他们起草并提出自己的议案或者在他们的请求之后附加草拟的章程,这些文件尽管可能被拒绝或修改,但发起人一般是或不能设立公司或得到符合他们自己意愿的公司。至于依公司法注册的公司,这类公司绝对是最常见的公司,如果公司制度是按规定格式提出的,发起人拥有完全的自由。这是因为现代公司在一定意义上是由非公司化的合伙发展而来,公司制度自然应取决于参与人的协议。[11](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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