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金 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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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4月,督察员的作用是解决私人部门(包括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中的法律纠纷,特别是由于养老金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为保障养老金督察员的权威,英国法律规定督察员对雇员申诉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二)1995年以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英国设置了上述机构对职业养老金计划进行管理,但是1991年爆发了震惊英伦的 “麦克威尔事件”,彻底暴露了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的弱点和缺陷,引起了英国各界对养老金安全性的高度关注。1992年英国政府立即成立了以古德教授为首的“养老金法律评估委员会”,即“古德委员会”,该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了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运作的法律框架,全面评估了职业养老金的现状。古德委员会认为英国养老金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第一、与养老金相关的法律太复杂并且非常零散,缺乏结构和组织;
第二、由于雇主和受托人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计划成员的利益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第三、没有任何补偿计划来弥补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养老金损失;
第四、没有一个监管机构拥有权力系统全面地实施养老金监管。
三、1995到2004年间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的特征
这个阶段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体制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职业养老金实现了系统、独立监管,摆脱了监管工作的从属地位;第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明确建立了被动反应式监管模式。
1993 年9月,古德委员会发表了其评估报告,对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提出了完整的政策建议。古德委员会认为:信托法仍然是管理英国职业养老计划的基础性法律,但养老金计划有其特殊之处。第一、养老金产品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的特征;第二、与私人信托相比,养老金信托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而且计划成员不像私人信托那样是无偿受益人,他们向养老金计划缴纳了一定的款项。因此,对养老金计划成员的保护程度,应该超过私人信托中对受益人的保护。因此,仅仅依靠信托法还不足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安全,政府必须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此外,现有的监管体系中,缺少一个可以全面实施职业养老金监管的机构。
在古德报告和1994年社会保障部白皮书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并通过了《1995年养老金法案》。其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在信托法的基础上限制和规范雇主、受托人的权力,二是建立了全面监管养老金计划的机构。限制雇主和受托人权力的具体措施有:
1、对养老基金自我投资和贷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养老基金自我投资的价值不能超过养老基金的5%,向雇主的贷款视同自我投资;
2、养老金计划必须制定关于投资原则的陈述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原则、如何保证达到最低筹资规则(Minimum Funding Requirement, MFR)、对风险的态度、如何分散化投资、怎样获得投资咨询建议、如何监管投资运作;
3、养老金受托人中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代表是经过计划成员推选产生的,这些受托人代表和维护计划成员的利益;
4、所有DB型养老金计划的成立和运营,必须符合“最低筹资条件(MFR)”;
5、对养老基金的账目保管制订了新规定,对养老基金评聘咨询顾问、受托人会议的召集举行、内部争议的解决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实施上述规定,根据《1995年养老金法案》,1996年4月职业养老金监管局(Opra)正式成立,取代先前存在的职业养老金管理委员会(OPB),专门负责职业养老金的监管工作。
(一)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及其核心管理团队。理事会的工作是负责监管局的战略方向,并且对具体的案件做出正式的决策。在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成立之初,理事会由6位兼职理事和1位全职主席组成。核心管理团队由1位局长、4位处长(其中1位是法律顾问)组成。核心管理团队负责监管局的日常运营以及与理事会的沟通联系,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也参加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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