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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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认可投资交易所,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必须:一是要满足FSA依法制定的监管要求;二是督促其会员遵循FSA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维持一个适当的、使投资者充满信心市场。为此,交易所的主要职责要放在如何才能做到:1)市场的运作尽可能透明;2)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3)价格形成的过程是可靠的;4)市场没有被纽曲、操纵和滥用。
从英国实际情况来看,FSA很少涉及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事务和具体事项的查处,只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就特定时期内的某一具体事项咨询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做出合理的解释。交易所则承担期货市场日常监管的主要责任,只是在其确实无权处置时,才提交监管机关。一般情况下,FSA的具体办事员与交易所的中层监管人员每月有一次例会,就市场运作的情况或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FAS的高层官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交易所的负责人每季度有一次例会,就市场一些重大的需要协调的事项或有关政策问题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例外。
监管部门属于宏观管理部门,毕竟不在一线工作,缺乏对实际运作情况的了解,在市场出现紧急状况时难以良策及时应对。但交易所身处一线,负责市场的具体运作,是市场运作的专家,应该对市场运作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就期货市场监管的定位,如何界定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各自作用,是一个仍值得探讨的课题。
1.8 关于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
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的品种上市安排,主要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和交易所的决策。交易何种品种、何时上市交易,基本上由交易所和当时的市场环境决定。在交易所认为似上市品种的市场条件已成熟、交易所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情况下,需要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备案。一般情况下,FSA无异议,因为这主要是交易所的事情。
就我国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来说,一是交易品种很少;二是已交易品种欠活跃;三是拟上市品种的批准过程漫长、程序复杂。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市场拟上市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即可。但实际的做法,均是充分协调和协商国务院有关宏观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后,方可实施。目前的这种审批过程和程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效率。
就我个人建议,应该逐步改变目前这种审批上市品种的做法。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上市品种的主动权交给交易所,从由交易所自主决定、报证监会审批,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所自主决定、报证监会备案。
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为此,有了期货合约的交易。但是,在开展期货合约交易的同时,也需要对这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规避风险,这就是在境外成熟期货市场上,当有某种商品的期货合约时,就同时交易与此相应的期权合约。如果说期货合约是为现货市场规避风险,那么期权合约就是为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开展期权合约交易的主要好处应该是:一是减少期货市场在单边市行情时可能带来的风险;二是在市场出现单边市的情况下,较好地起到稳定和平衡市场的作用;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向重持仓者的损失。
当然,期权合约交易有风险,且风险主要是来自期权合约的卖方。因为:对期权合约的买方来说,他们所损失的是可见的、有限的、即时付出的权力金(Limited Premium);但对期权合约的卖方来说,他们遭受风险的可能是无限的(Unlimited Risk)。
为此,考虑在推出某一品种期权合约后,运行一段时间,再推广到其它品种。我感觉到,如果我国铜品种已开展期权合约交易的话,那么它的交易会比现在更活跃,市场运行会更平稳,将是LME的强有力竞争品种。
但是,为了控制风险,在刚开始阶段,应该对期权合约的卖方做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期权合约的卖方在卖出看涨期权合约时,应有一定的同方向期货头寸;在卖出看跌期权合约时,则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看跌期权合约持有者行使权力。同时,严禁个人投机者买卖期权合约。
此外,开展期权合约交易,对保证金的交收和风险管理的系统比单纯开展期货合约交易时,有着较高的技术要求。当前我国期货交易所一定程度上缺少这方面的技术人才和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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