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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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券市场周刊》获悉,四川都江堰海棠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下称“都江堰海棠”)因约7585万元欠款,已被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下称“瑞华投资”)起诉。目前,都江堰海棠持有西藏矿业(000762)111.62万股,是其第七大流通股股东。由于西藏矿业曾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很可能将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细节清楚地表明了西藏矿业是如何违规提供担保的。正是这种违规担保以及本刊调查发现的数量众多、疑点重重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与屡屡失败的投资项目,共同造成了西藏矿业的资金及利润黑洞,使其业绩表现与始自2005年并延续至今的有色金属牛市严重不相匹配。
案件来由
瑞华投资诉都江堰海棠一案需从10年前说起。1997年10月,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海棠”)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下称“重庆中行”)申请开立370万美元和393万美元的两个信用证。但直到到期日1998年4月4日,重庆海棠也未将相关款项付给重庆中行。1998年8月11日,西藏矿业向重庆中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其愿为该信用证提供5000万元担保。
重庆海棠成立于1995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由海口海棠工贸公司和澳大利亚国际有限公司分别出资75万美元和25万美元,其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段林华,后变更为魏孝全。
1999年9月,重庆海棠与重庆中行签订《借款合同》,重庆海棠向重庆中行借款不超过5000万元,用途是归还重庆中行此前为其提供的信用证垫付资金。为保证该借款能够得到偿还,10月3日,重庆中行与西藏矿业控股股东西藏矿业发展总公司(下称“西藏矿业发展”)签订合同,由西藏矿业发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1999年12月,重庆中行向重庆海棠发放贷款1700万元。
此后,虽经重庆中行多次催收,重庆海棠仅归还了370万美元信用证的部分垫款,尚欠150万美元垫款本金及利息未归还;而另外393万美元垫款本金及利息和1700万元中的1669万元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
2000年9月3日和9月6日,重庆海棠关联公司都江堰海棠与重庆中行签订《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都江堰海棠同意将位于都江堰青城区等值的土地、房屋抵押给重庆中行,作为重庆海棠偿还重庆中行的信用证垫款及利息担保。
都江堰海棠为海口海棠工贸公司于1995年初兼并原成都军区都江堰铁合金厂资产后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段林华与段波分别出资2700万元和300万元。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段林华与段波的家庭住址为同一住址。
最初,都江堰海棠法人代表为段林华。1996年4月,段林华将2700万股权转让给段林珍,此后段林珍任都江堰海棠法人代表。段林珍与段林华同为重庆人,且段林珍曾任重庆市无线电测试仪器厂劳服公司总经理。
此后,虽重庆海棠拟定还款计划,但重庆中行始终没有收到相应欠款。2004年10月,重庆中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6年12月,瑞华投资通过公开竞拍,取得了重庆海棠该笔银行贷款债仅及相应担保权益。
该债权中,本金为150万美元及393万美元的债权为重庆海棠因未能偿还信用证借款垫款而形成的,由西藏矿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金为1669万元的债权为重庆海棠借款,由西藏矿业发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瑞华投资多次向重庆海棠、都江堰海棠、西藏矿业发展及西藏矿业主张权利,但海棠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债务,西藏矿业发展及西藏矿业也未履行连带给付业务。
实际上,2006年9月1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曾就该150万美元债权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但当时并没有将担保方西藏矿业列为被告。
2007年11月19日,重庆五中院判决重庆海棠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瑞华投资支付150万美元及利息,如重庆海棠不能正常支付,将对都江堰海棠上述抵押土地和房产进行拍卖,以抵偿相应债务。
起诉期间,瑞华投资代理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发现,重庆海棠已于2005年12月因没有年检而被重庆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就在重庆五中院判决生效不久,上述都江堰海棠的抵押资产,在其与另一家企业债务纠纷败诉后,被以280万元价格拍卖并抵偿了所欠债务。也就是说,瑞华投资虽然胜诉,但都江堰海棠的该抵押资产已无法执行。瑞华投资只好寄希望用都江堰海棠的其他资产代为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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