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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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渠道是外资基于所掌握的参股银行的内部信息发表研究评论所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投资于国内银行的境外机构大都是国际上知名的金融机构,一般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其发表的研究评论往往对市场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实际上,国有控股银行在海外上市之后,按照监管规定,信息披露已经非常充分,世界各国研究机构都能比较充分地了解我们的银行。另外,西方主要金融机构内部出于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合规的需要,都要求其研究部门保持独立,以“防火墙”将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分开。出于其管理合规和本身商业利益的原因,其研究部门难以获取投资部门可能掌握的我国银行内部未披露的信息,并获准去发表基于此类信息对我国银行业的负面评论。
从以上对外资可能影响金融安全的几种渠道分析和过去的实践来看,按现阶段国有控股银行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引发金融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很小。但即便如此,基于上面推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相关部门有必要在以下方面注意:一是继续严格审查外资准入资格,将交易活跃的投资基金类公司挡在战略投资者范围之外;二是继续严格对外资投资比例、投资锁定期以及进入与退出的过程管理,强调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原则;三是紧密关注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的投资策略并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当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国内外金融市场不稳定的时期;四是加强与外资合作过程中涉密信息的管理;五是在约定合作方式时,将双方就共享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表研究评论的责任)纳入协议。
(作者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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